关于资产计算的会计处理原则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加上交易费用构成其入账成本,并以公允价值口径进行后续计量。
2、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综合收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3、可供出售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可供出售外币非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综合收益)。
4、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等);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现金股利,应当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等)。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
1、因追加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为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原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权的基础上追加投资,从而形成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公允价值计量转为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为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新增投资成本之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都计入改按权益法核算当期的投资收益。[2]
2、因追加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为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权转换为具有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计量转为成本法核算。转换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初始投资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都计入改按成本法核算当期的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