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乔法官:
我是一名基层人民调解员。最近,有一家汽配厂发生了员工猝死事件。在我们基层调解组织介入调解时,双方就赔偿等问题各执己见,相持不下。该厂法定代表人说,老王是夜里猝死,出事的地点是两位外乡人借用该厂营业执照租赁的,他根本不认识老王,即使要赔偿也应该去找那两个外乡人。老王家属则认为安排老王工作的负责人是以汽配厂名义接的订单,也是以汽配厂的名义招用的老王,老王吃住都在厂里,因为长期过度劳累猝死,工厂当然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请问,法律对此有规定吗?
读者 郁老师
郁老师:
在日常生活中确实有一些自然人、合伙组织,为规避国家法律对用工资质的要求或政策对某种行业的资质要求和限制、获取更多利益,借用其他企业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资质,以所挂靠的企业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为保护善意第三人,规范市场交易秩序,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涉事汽配厂的法定代表人将企业营业执照交给他人挂靠经营,违反规定,其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当是清楚的。对挂靠人在挂靠经营期间以汽配厂名义招用的劳动者,该汽配厂应当承担劳动法上用人单位的责任。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是有前提条件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老王半夜猝死,是否属于工伤需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结合上述认定标准由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认定意见。如果不构成工伤的话,在证明老王的猝死与厂方的过错有关的基础上,老王家属也可以主张相应的民事赔偿。建议你做好释明工作,一方面劝厂方积极与老王家属沟通,做好善后工作,另一方面也要劝说老王家属理性维权,认真对照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出合理解决方案。
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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